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原则
(一)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确立新市民理念,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自觉规范婚育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依法生育权、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权、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权,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户籍所在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等交流方式,互通信息、促进协作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工商、劳动、财政、卫生、城建、房管、交通、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有公安、工商、劳动、计生等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四)实行村(居)民自治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村(居)民自治,村级自治组织要发动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教育、引导流动人口树立依法结婚、生育的观念,自觉规范生育、节育行为,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是: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下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一)户籍不在我省,在我省内居住30日以上的;
(二)户籍在我省,在省外居住30日以上的;
(三)户籍在我省,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省内城市的其他区或者乡(镇)居住30日以上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满30日,但已经怀孕的。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上学、出差和在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管理对象中的已婚有偶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
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职责、资料规范及程序
(一)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各种条例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本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2、督促指导基层及时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档案。
3、组织指导街、乡(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宣传和技术服务。
4、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管员(协管员)的
选聘、录用、考核、培训等工作。
5、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 ”。
6、运用省计生信息系统及国家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建立规范的数据录入、变更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信息反馈情况。
7、计生协会要积极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及市场建立、发展流动人口计划协会组织,实现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资料
1、上级和本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料法规、规章及其它工作文件。
2、与街、乡(镇) 签订的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
3、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投入及支出情况。
4、相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责情况及考核结果。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山西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及登记。
6、流入已婚育龄人员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情况登记。
7、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资料。
8、选聘和管理村( 居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员录用、考核及工作评估情况。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使用及流动人口个案数据变更信息情况。
二、乡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资料规范
(一)乡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同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变动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 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之中。
4、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5、按时上报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
(二)乡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资料
1、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工作文件。
2、签订的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即五合同:街道、乡(镇)与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及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及用工单位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3、《村(居)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表2、3)《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台帐。
4、流出育龄人口《婚育证明》情况记录、查验流入育龄人口《婚育证明》情况记录。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使用情况(信息的填报、反馈记录单等。
三、村(居) 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及资料规范
(一)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经常走访了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并进行登记(至少每周一次),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反馈信息。
2、协助街、乡(镇)查验流入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入未持证的、流出未办证的流动人口督促其补办。
3、建立重点管理对象的随访制度,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发放宣传品及避孕药具并指导其去区计生服务站等省计生委确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定点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技术服务等。
4、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5、按时上报有关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认真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并按要求及时变更内容。
(二)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资料
1、上级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工作文件。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村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登记表》、《房屋出租户基本情况登记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