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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婚外生子 难道是计划生育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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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青年网-LNqn.Com
点击:次 时间:2006-9-11 19:4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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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时报报道,《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指出,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的,要给予警告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无疑,国家公务员理当模范遵守。因此,对公务员的生育行为做出严格规范,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不过在规定中加上“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么一项条款,却又让人心生疑惑。公务员婚外生子与婚内违法生育,在性质上是否可以等量齐观,被视为同一个“违反计划生育”范畴的问题?很明显,前者只是一个单纯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问题。而后者则较前者完全是性质上的区别。轻则是一种生活腐化的不道德行为,重则是严重破坏国家的基本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再往深里看,那就可能涉嫌重婚罪。 如果说仅仅从计划生育这个层面上来看待这个问题,似乎是计划生育的执行导致了这一系列的问题。这样就将问题的严重程度轻化了,而那些正处于此规定中的人员被惩罚的程度明显降低了。 据我国婚姻法起草者巫昌祯教授的调查,目前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而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这60%以上与被查的95%或许大部分都不是为了借腹生子,这些人的行为是不能与计划生育牵涉到一起的。否则,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其与一般的婚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放在一个层次上进行“规范”,施以同样的行政处分,无疑不合理。这样一来,实际上无形中缩小、降低了公务员婚外生育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重庆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的这些条款,都是把“生子”作为衡量和处罚标准。换句话说,只要不生子,无论怎么“乱搞”都是没有处罚依据的。给人一种这样的印象:生的多不如少,生的少不如不生。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好像不是一种震慑和处罚,而是一种保护和怂恿。当然,也许这个规定的主观初衷并不是这样的,但客观上却容易造成这样的后果。就像一些对犯罪行为过细描述的破案题材电视剧,虽然是为了宏扬正义,但却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教材。 在这里,笔者认为,重庆市政府的制定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也是严厉打击腐败的决心的体现。但是在制定某些细则时,一定要从各方面、全方位的考虑,不要抓住计划生育就把所有的问题都囊括在内。毕竟政府不是个人,政策一旦有漏洞被腐败分子觉察,他们便会更加的肆无忌惮。这样不但初衷没有达到,很可能会使问题更加的严重化。同时,治理这些现象,不能仅仅依赖于规定的制定。至关重要的一点反而是大动作的发动群众。可以搞点利益驱动,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广州市白云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这方面已经取得很大的成果,这是非常值得重庆市政府借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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