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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儿防老”与“社会养老”相辅相成--正文  
新农村:“养儿防老”与“社会养老”相辅相成

作者:吕霜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次 时间:2006-7-9 14:17:52

    湖南湘乡市今年已82岁的赵枚吾老人一生虽然含辛茹苦养育了7个子女,老来却无人赡养,并被狠心赶出家门,靠到邻近的菜市场拣菜叶,或到饭馆里讨食别人吃剩的饭菜打发风烛残年。她不得已将有赡养能力的四子和五子告上了法庭,但听说儿子有可能因“遗弃罪”坐牢时,这位伤心的老母亲于心不忍,最后又撤回了起诉。(见6月23日《潇湘晨报》)
 
    当前不少农村人老来无人赡养,贫病交加,晚景凄凉。这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为此有很多人指责这些老人的子女不孝,未尽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并呼吁加强“孝心教育”,呼唤“亲情回归”,让那些有儿有女的农村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这样的认识和努力,无疑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社会文明日益发展进步的今天,对于如何解决农村养老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在继承和弘扬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
 
    就一个家庭来说,父母在子女年幼时对其哺育、培养是应尽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对其照顾、赡养也是应尽的责任。而对于一个政府来说,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义务,同时也应享受国家税收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就是义务与权利的对应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广大农民在革命和建设的任何一个时期,都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在这些公共产品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正是不可或缺的。
 
    人们期盼着,随着经济增长、国力的增强,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大地、温暖农村公益事业的每个角落,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来越大。让农民自身的“养儿防老”与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产生相辅相成的功效,形成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合力,从而更为全面、妥善地解决好农民养老的问题。

责任编辑:小李肥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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