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是融洽干群关系的捷径 |
|
|
| 作者:蒋任南 来源:辽宁青年网LNqn.Com
点击:次 时间:2007-9-28 7:20:58 |
|
|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和向农业倾斜的重大政策。特别是在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全国各地区各个部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出现了积极的变化,迎来了前所末有的发展机遇。粮食连续多年获得丰收,农产品日渐增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日渐深入向纵深推进,农民的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让农民得到了实惠。社会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了加强,干群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确实,如党中央、国务院所指出的那样,“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纵观这些年中国农村的变化,我们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一些地区和地方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和影响,农业基础设施还十分脆弱,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还处于停滞落后的状态,社会治安秩序不是很好,社会矛盾时有发生,干群关系紧张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于是乎,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经济学界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简洁地称为“三农”问题,尽管这算不上严格意义的学术语言,但是却把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所碰到的主要问题提炼了出来。一些有识之士指出,“三农”政策涉及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但是农民对政策的制订是没有发言权的;政策好坏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但他们却处于一种软弱无力的状态,他们是劳动的最底层,既没有能力制定好的政策,更没有能力阻止坏的和不好的政策;当好的政策促进他们利益的时候,他们便欢欣鼓舞,奔走相告,以积极拥护的态度和努力践行的行为去迎接之。而一旦遇到一些不利政策损害他们利益的时候,他们也别无他法,只能默默地承受之。所以说,当前我国农民境遇好坏,一是要靠自己一年四季身体力行辛勤劳作,“人勤地不懒”,这是一个先决条件;二是要靠老天帮忙,一年四季风调雨顺,不遇什么自然灾害,好的收成有保障;三要靠党的好政策,农资价格适度,质量可靠,生产出的农产品能够畅销,价格又能上去,这可是皆大欢喜的事。现在的“三农”问题已成为热点、焦点问题,各级讨论的也非常多,但归根到底,“三农”问题的根子就在于两个字——“农民”。农民问题是一个颇老的话题,说到底,一是农民的利益问题,二是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问题,三是农民的富裕问题。自从1998年11月4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后,我国广大的农村都实行了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是,在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地挫伤了农民在发展农村经济进行农村各项改革的积极性。现在农民形象地说,上面的政策都是好的,但下面的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一些行政村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利用“海选”的机会,通过拉票、贿选等不当手段,把一些不正当的人甚至是“恶霸”的人选进了村民自治机构,形成了害群之马独霸一方的局面;有的地方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其亲戚、朋友、族姓势力颇大,顺理成章地成了变相的“族长”,与村党支部分庭抗礼,欲所欲为。有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在任期间,不是全心全意地为村民服务,而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对己有利的事就做,无利的事就不做。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一年到头大事小事不对外公布,不接受村民监督,以至违法乱纪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了“职业化”管理,每月定期发放工资,但有些干部在任期内只拿钱不管事,反正能捞一年是一年,到下台之时自己在利用益上也不会吃亏。 凡此种种,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干部意见很大,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深,导致一些地方的干群关系紧张,群众上访不断,这也是必然。窃以为,导致此现象的频繁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地方的村务公开程度不够透明,民主治理村务名存实亡。最近,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写了一篇文章,叫《民主是个好东西》。该文指出:“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对个别的人而言的,也不是对一些官员而言的;它是对整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的,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坦率地说,对于那些以自我利益为重的官员而言,民主不但不是一个好东西,还是一个麻烦东西,甚至是一个坏东西。试想,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要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单这两点,很多人就不会喜欢。因此,民主政治不会自发运转,它需要人民自己和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去推动和实践。”确实,村务要公开,要民主,要增强其透明度,其阻力是有的,但广大村民是积极拥护的。《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还指出:“我们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于我们来说,民主更是一个好东西,也更加必不可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最近胡锦涛主席又进而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当然,我们正在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包括民主政治方面的优秀成果;但另一方面,我们不照搬国外的政治模式。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必须密切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条件。只有这样,中国人民才能真正享受民主政治的甜蜜果实。”最近,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的重要讲话中,着重强调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没,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这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是我们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实现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的鲜明标志,也是我们努力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务公开,增强其透明度,大力倡导民主管理的前进指南。 在我国,努力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它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笔者认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并增强其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要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努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发挥其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驶民主权利。”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村党支部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该管的要管,该过问的要过问,不要当旁观者。村级党支部要努力加强村级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搞好农村党员干部的远程教育,要加大对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增强广大干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要让党员干部在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起表率作用,让党员干部自觉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 二是努力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增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进一步缓解干群关系紧张的矛盾。近些年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我国农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农村干部进入了村民委员会的行列,他们尽职尽责,精心为村民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村民自治机制,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群众在新时代的伟大创举,实行多年以来,日渐彰显出其重要作用。现今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是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保障,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缓解或消除农村社会复杂矛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的国情、乡情和村情,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当务之急就是要着力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要让农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人,要让农民群众在真正享有民主权利的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多种渠道或媒介毫不隐讳地公布其主张或行为或行为结果,要让全体村民知道村民委员会在干什么,干了什么,其效果又如何等情况。特别是在诸如村民利益分配、社会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和各种下拨款项的发放以及重大工程承包事项这些敏感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咨询,对有疑虑的地方还要耐心加以说明与解释,以消除村民的疑虑。村民心里亮堂了,干群关系也就逐渐融洽了。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作为直接领导和服务基层的机构,也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创建电子政务公开制度,以方便群众办事,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要在农村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努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利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宣传方式,引导和帮助农民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学法懂法用法,逐步增强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履行其义务的自觉性;要结合国情和形势教育,在农村普遍开展“平安农村”创建活动,让各种矛盾发生的萌芽消除在基层,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作用,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重视对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民风纯正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三是培育和完善农村新型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增加其配套功能,大力加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众建立了适应各种需要迎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需的各种形式的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如现今农村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确实为发展农村经济抵御各种风险找准市场寻觅商机发挥了重大作用。今后各地还要按照200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之要求,引导和支持农民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创造一切条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在各种经济组织在决策层中的代理人。在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同时,以之为纽带建立更多的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公关等中介组织,为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全方位的服务。通过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对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又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融洽和改善干群关系也是一条很凑效的捷径。 |
|
责任编辑:小李肥膘 |
| 【字体:大 中 小】【添加到收藏夹】【发送给好友】【打印正文】【关闭窗口】
|
|
|
|
|
|
本站推出免费论文,但是免费论文毕竟是免费论文,来自网络,也公布于网络,论文也不是规范的论文格式,这些免费论文只能够起到启迪思维的目的,建议您参考我站的论文范例和例文。如果本站的范文侵犯了作者的权益,请您发信给我们:lnyouth@163.com,本站将立即改正或撤消!谢谢! |
|
文章搜索: |
|
|
| |
上一篇: 生态县建设的现状、形势及对策
下一篇: 浅谈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