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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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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沈国明 来源:辽宁青年网-LNqn.Com
点击:次 时间:2006-9-21 7:5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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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等观,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城里人”和“乡下人”,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走样,酿出孙志刚被殴致死的悲剧。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富人”和“穷人”,导致某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保护投资环境”、“富人贡献大”等都可能被引申为在法律上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的理由。有差别地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导致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上出现差异,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凡此种种,说明真正做到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容易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法部门的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别人有求于自己。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也会盛气凌人、冷若冰霜。如果不加以经常性的教育,主动地克服,特权思想将影响法治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可以让有些人在违法之后不受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法治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法者都受到追究的。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很好地贯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等观,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城里人”和“乡下人”,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走样,酿出孙志刚被殴致死的悲剧。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富人”和“穷人”,导致某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保护投资环境”、“富人贡献大”等都可能被引申为在法律上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的理由。有差别地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导致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上出现差异,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凡此种种,说明真正做到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容易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法部门的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别人有求于自己。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也会盛气凌人、冷若冰霜。如果不加以经常性的教育,主动地克服,特权思想将影响法治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可以让有些人在违法之后不受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法治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法者都受到追究的。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很好地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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