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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全面推进法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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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仕杰 来源:辽宁青年网-LNqn.Com
点击:次 时间:2006-9-21 7: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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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党中央对全国政法系统在新时期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性,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法院工作。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制建设的灵魂。法律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没有相应的理念匹配、适应,我们期待的法治蓝图就有可能被扭曲、改变。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支配着法治活动,影响、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效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这两方面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和树立法治理念的过程,就是把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理念贯穿始终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没有先进、合理、科学的理念指引,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会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实践的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对法治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是执法者的“职业灵魂”。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和裁判者,不是简单的就法论法,就条文理解条文。法治理念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就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彻底根除和纠正司法者思想中不正确的观念。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改革的指针。法治背后隐藏着非常深刻和重要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理念。司法体制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实质就是对司法理念进行变革。理念是长久的、根本的、内在的指导,它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效果和成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避免和纠正司法改革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就能从大局的、长远的目标来规划法律的发展。法治理念如果与司法改革不相适应或者相互抵制、相互排斥,司法改革就难以成功,司法改革就难以深化或推进。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国情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吸收和融合了现代法治的文明成果,借鉴和使用了西方国家合理而成功的法律经验、制度和措施,这大大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同时,不适合中国国情的一些西方法治观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有的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干警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西方法律理论做武器,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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