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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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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
| 作者:王斗斗 来源:辽宁青年网-LNqn.Com
点击:次 时间:2006-9-21 6: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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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5月8日,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请他就人民法院如何围绕这五个方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发表自己的看法。 严格依法办事 维护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当记者问及人民法院工作中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肖扬说,依法治国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联系司法实践,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中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适用,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也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民事审判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交心交流不交易,讲理讲法不讲情,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中要坚持官民平等,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在队伍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拔推荐法官,把好准入关,疏通出口渠道,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对于违反法官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肃查处少数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在法院改革中要做到依法改革,任何改革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必须通过修改法律才能进行的改革,要通过提出修改法律建议,依照修改后的法律进行改革。 坚决纠正违背司法为民的现象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记者问及人民法院在执法为民方面采取哪些措施、存在哪些问题、今后有何举措时,肖扬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23项措施。去年,又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便民、利民举措,如设立立案大厅、实行巡回审判、实行司法救助、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肖扬同时指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与“司法为民”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少数法官群众观点不强,对待当事人不是满腔热情,而是态度冷漠;不是和蔼可亲,而是生硬蛮横;不是及时处理,而是推诿扯皮,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的法官办案拖拉,效率不高,案件迟迟不能审结,使当事人陷入讼累。有的地方进行的一些改革,不是从方便群众出发,而是给自身提供便利等。诸如此类现象,都是违背司法为民根本要求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决予以纠正。 肖扬说,要通过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要坚决反对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坚决消除司法不公问题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肖扬说,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现象,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肖扬指出,当前,司法不公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尽管存在问题的是极少数案件,但是造成的恶劣影响却不容低估。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有的法官不能依法独立审判,在各种进攻面前败下阵来,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肖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把案件处理放到大局中考虑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肖扬说,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不动摇,坚持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据介绍,多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做出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的意见等。此外,还配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部署,适时发布司法政策,做出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贡献。 “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肖扬说。他指出,少数法院和法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上处理得不够得当,有的同志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法官必须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种效果的最佳统一。”肖扬反复强调。 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当谈到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时,肖扬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 据了解,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紧紧依靠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向中央和各级党委汇报工作,在解决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队伍建设、“执行难”以及法院改革等一系列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得到了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支持,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肖扬说,各级法院应充分认识到,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正如罗干同志指出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司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巨大支持。 肖扬表示,人民法官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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