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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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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青年网-LNqn.Com
点击:次 时间:2006-9-21 7:5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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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专门工作,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建设的领域,政法工作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摆在各级政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就此谈点浅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我们要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调处各类纠纷,理顺情绪,消除内耗,减少磨擦,促进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成。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包括: 1、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政法工作要坚持执法为民,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理念,调整思路。在法制理念上要把执法为民的思想作为政法工作的灵魂。 2、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保障人权、体现人性、尊重人格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只有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3、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政法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形成用法规规范行为,靠法规管理执法工作,应是现代法治理念树立的目标或立足点。 4、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打击与保护并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不可偏离,必须贯穿始终。打击治标,预防治本,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促进政治安定,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生活有条不紊。 5、依法治理,和谐稳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不断平衡利益冲突并在新的基础上得以迅速发展的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推进的,这是我国法治实践的政治优势。 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综观各地法治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政法机关的领导和政法干警受利益驱动,将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搞执法创收,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对违法犯罪人员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降格处理。甚至在执法中搞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 2、粗暴执法甚至刑迅逼供等侵犯人权。有的地方政法干警以管人者自居,无视执法对象的基本权利,超期羁押体罚,暴力取证,甚至滥用枪支警械,刑迅逼供致人死亡。 3、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政法干警甚至办案单位滥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随意留置嫌疑对象,随意拘留、关押犯罪嫌疑人,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公民和法人财产。同时,违反法定程序已由重实体、轻程序,随意删减法律程序,跳过法律程序问题,演变为随意增设法律程序,设置法外程序刁难当事人,为己谋私。对有“油水”的案件抢着办,争着办,跨辖区、越警种抓赌抓嫖,利用职权追款讨债,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而对无“油水”的疑难案件相互推诿,拖着不办。 4、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有的对群众报警求助拖延甚至不理不睬。有的对群众报案拖延不办或相互推诿,拒不立案。有的给群众办证办照,逾期既不审批,也不答复,无钱不办事,有钱乱办事。 5、利用职权执法犯法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少数政法干警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伪造证据,掩护犯罪分子逃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有的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流氓恶势力同流合污,内外勾结,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和实施违法犯罪。 上述执法问题的出现和存在,虽然有其外界因素的影响,但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确立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打牢“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思想基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已成为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与对策 1、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和保障。要强化对全民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培育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依法行政制度和融入依法行政实践,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法治。同样,只有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依法行政理念才能真正得以确立,并为依法行政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我国社会要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实现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 2、完善立法。第一,从形式上要求我们所立的法是:“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协调发展”的法。“结构严谨”是指法律部门彼此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做到成龙配套、界限分明、彼此衔接。法的“内部和谐”是指法的各个部门、各种规范之间要和谐一致,前后左右不应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法的“体例科学”是指法的名称要规范,以便执法与守法的人一看名称就知道它的效力等级;法的用语、法的公布与法的生效等也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协调发展”是指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要做到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制度改革的进程、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提出相协调。第二,从法的内容方面看,应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立法要体现民主,以人为本,广泛吸纳和体现民意,树立程序正义。二是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行使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关系,体现立法的亲民性和服务性。法律设定义务就在于保障人们的人身人格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 3、推进依法行政。我国的法律约有百分之八十是需要行政机关执法和贯彻实施的。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来说,行政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广泛自由裁量性的显著特征,其对公民利益的影响几乎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行政权是把双刃剑,行政权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依法行政应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管理,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所在。具体来说: 第一,完善行政法制,推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坚持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清理和解释工作。 第二,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使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转变,使“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使以法“治民”向依法“治官”转变,使“公民责任”向“政府责任”转变。通过转变观念,正本清源,增强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维护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作用。认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的职能,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遏制腐败。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行政权力的和谐运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监督政府,完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各阶层的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4、司法公正。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司法公正无疑是最基本的一种。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底线。往往是矛盾比较尖锐的问题才会拿到司法机关来裁决,司法机关是老百姓期盼公正实现的最后依靠。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办案,独立审判,及时结案,决不能使司法机关成为民怨机关。 首先,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其次,实现司法公正还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具体包括严把入口关、凡进必考、岗位培训、错案追究、职业保障制度等。再次,实现司法公正要改善司法环境。同时,法律需要公正的实施,就要逐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通过民主监督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总之,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在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基础上,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彻底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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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李肥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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